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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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请上述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吉林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广阔胡同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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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吉林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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