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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文件号 吉市退役军人联发〔2019〕1号
          发文部门 (根据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吉民发[2010]65号文件《关于提高一 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
          原文链接
          咨询电话 64805369
          邮箱
        • 各城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0〕65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护理费执行范围:一至四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人员),具体标准应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全省2018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11元/月,全市2018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97元/月,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本次提标按省平均工资5711元计算。按以上规定,我市残疾人员2018年护理费标准具体应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285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228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1713元。资金渠道和发放方式按原办法执行。

            此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7日

            咨询电话:648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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