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
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1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现将《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17号)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附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
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0〕1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决策部署,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现就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此政策自 2020年1月1日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