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2019年城镇计划生育
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的通知
为确保我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 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2〕13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201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截止到195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持有本区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享受)。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无子女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需要本人出具的证明文(印)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丢失的到单位或村(社区)出具证明;
4、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再婚或离婚家庭的奖励对象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奖励对象死亡的需申报人提供:⑴奖励对象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⑵申报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申报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报人当页;⑶申报人为子女的,需提供与奖励对象的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对象需提供:企业破产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失业证明等。
(二)申报
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从2019年6月11日开始至7月10日前进行申报。
1、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要如实填写《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
2、市(区)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的奖励对象,如实填写《破产(改制)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到原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
3、无单位居民奖励对象,如实填写《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申报,村(社区) 署签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
(三)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及退休前所在单位对奖励对象《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查验、初审。破产(改制)企业由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具体查验、初审。组织有关人员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审核时应注重以下内容:
1、离婚、再婚后收养子女或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无子女的;
4、退休单位与奖励费发放单位不一致的。
(四)审批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市(区)属破产(改制)企业、无单位的奖励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告之本人。
(五)公示
经审核无误,在奖励费发放前,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等情况公示15天,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1、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公示;
2、无工作单位的,在申报地村(社区)公示。户籍迁入申报地时间不到二年的,原户籍地与现户籍地同时公示;
3、对收养子女的,不得公示收养关系。
三、资金发放
奖励资金于2020年开始发放,上级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安排。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费发放时,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已发”。
(二)市(区)属破产企业奖励费发放时,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已发”。
(三)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时,在本人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发”。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夫妻双方没有单位的,发给首先年满60周岁的一方;夫妻双方无单位离婚的,发给女方;女方再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男方;夫妻双方无单位、户籍不在同一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发放,女方死亡的,由男方户籍地发放。
(五)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不在单位所在地或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户口迁到外地的,不影响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待遇。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四、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一)2002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和2004年4月30日(含30日)以前死亡的无单位人员;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三)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四)在外省(市)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
(五)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附件:
1、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
2、市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
3、区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
4、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
5、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对象名单公示
6、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调查表
龙潭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