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残发〔2019〕27号
各乡(镇)、街残联:
为做好2019年度扶残助学金申报和发放工作,根据《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吉残联发〔2015〕31号)和《关于调整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9年度扶残助学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10日止。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原则上不予补。
二、申报条件
今年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增加到扶残助学金的扶助范围。其它条件详见《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扶残助学金制度是经省政府同意,为了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国民教育,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不断提高而设立的,是残疾人群体应当享受的一项优惠政策。各地要对扶残助学金发放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政策
今年省里对扶残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增加到扶残助学金的扶助范围;二是取消了在校残疾学生提供的在校证明,改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即“学信网”)出具的在线验证码,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出具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三是简化了申报流程,取消了村(社区)级初审和乡镇街复审环节,采取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可登陆http://work.jldpf.org.cn:8001/zhuce/html/index.html,注册后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打印《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字后,连同所需申报材料当面递交或邮寄至蛟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即可完成扶残助学金的申报)或者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录取通知书、在线验证码、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学生银行卡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蛟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直接申报的方式;四是新增《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个人承诺书》,由申报人本人签字上报。
(三)加强宣传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扶残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及家庭贫困残疾人子女都能享受扶残助学金的扶助。
联 系 人:李梦盈
联系电话:67250945
附件1:《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关于调整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蛟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1
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不断提高,设立吉林省扶残助学金(以下简称“扶残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享受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扶残助学金按照省、市(州)、县(市、区)分级投入的原则设立,分别从省、市(州)、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条 省级扶残助学金扶助全省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市(州)级(含扩权强县试点市)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市(州)接受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县(市、区)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县(市、区)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以及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从2015年起,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按照本科及本科以上5000元、专科3000元、中专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第七条 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予以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每人5000元;专科每人3000元;中专每人2000元。
第八条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2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户籍;
2、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或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
第十条 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户籍;
2、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4、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
第十一条 取得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读书期间系吉林省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通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当年。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入学第二年起,在校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上一学年结束时,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
第十三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亲或母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低保金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当年取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打印件。
第六章 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负责受理和初审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上报乡镇或街道残联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时按照分级扶助范围,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受助学生花名册(附表2)分别上报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扶残助学金。
第十七条 县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扶残助学金政策的宣传、资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建立受助残疾学生档案,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全部得到扶残助学金资助。扶残助学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发放。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扶残助学金的管理,定期对扶残助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扶残助学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占挪用、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已领取扶残助学金而未入学的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所发放资金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调整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残联、财政局,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精神,结合全省扶残助学金政策执行实际,经研究,对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15〕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就做好全省扶残助学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办法》修改内容
(一)增加扶助对象
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增加到《办法》扶助范围。
《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
(二)取消在校证明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要求,取消残疾学生办理扶残助学金需要提供的“在校就读证明”。
《办法》第十二条“入学第二年起,在校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上一学年结束时,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修改为:入学第二年起,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在上一学年结束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时,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即“学信网”)出具的在线验证码,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出具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简化申报流程
取消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社区和村的受理和初审、乡镇和街道残联的复审环节,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负责受理和审核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上报同级残联审批。
《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上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时按照分级扶助范围,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受助学生花名册(附表2)分别上报省、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同时修改为“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网上申报
根据“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全省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整体安排,从2019年开始,全省扶残助学金申报、审核工作全面施行网上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可登陆“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服务平台”,注册后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打印《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字后,当面递交或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即可完成扶残助学金的申报,全面实现全省扶残助学金申报“只跑一次”或“一次不跑”。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要积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办法,加大扶残助学金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都能享受到扶残助学金的资助。要全面发动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村)专职委员,把扶残助学金政策和本通知精神,宣传到家。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预科生预科期间不享受扶残助学金,考试合格进入学校后方可享受扶残助学金扶助。
2.残疾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不再享受扶残助学金。
3.扶残助学金采取自愿申领原则,当年申请当年发放。因个人原因漏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4.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可自行选择扶残助学金申报方式,即网上申报和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5.各地残联要加强与同级民政、公安、教育、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的信息比对,确保申报扶残助学金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相关信息准确。
6.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扶助标准、调整申报流程。
7.本通知未提及事项,仍按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15〕31号)执行。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