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的要求,吉林市环保局编制了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主要包括基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打算。本年报可以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http://xxgk.bjsycn.com/)上查阅。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意见和建议,请与吉林市环保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25号408室;电话:0432-62405406)。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17年,我局根据吉林市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环境保护工作公开力度,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根据市政务公开办的要求,专门成立了吉林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由局办公室具体收集、梳理本部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我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对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大类,对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且在我局网站上公布,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印发了《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要求各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机关各处室及各相关单位要按要求,分别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照“能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说明理由,不能全部公开的应部分公开”的原则,对不能公开的信息应提出适用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
(四)时刻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一年来,我们始终将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按照管理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处室,通过局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
我局利用信息公开统一公开平台尽最大限度地把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新闻动态及时通过平台对外公布,除信息网站上公布之外,需要查阅相关的文件依据等可以直接到我局所属相关单位、处(室)进行查阅。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按要求发布或更新信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主要以相关业务处室定期整理汇总,文件信息由办公室整理汇总,截至2017年底,未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一)公开的数量
2017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03条。
(二)公开的内容
2017年度,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市政务公开网、吉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类信息、计划和完成情况类信息、年度环保工作要点和各专项行动计划、全年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三)公开的形式
从便于公众知情,方便公众办事,有利于公众监督为出发点,依托市政务公开网,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等第一时间在该网站上予以公开。
(四)公开的及时性
2017年,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我局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指定信息中心专业人员定期登陆后台,认真接待电话和当面等方式的咨询,及时记录,分送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限时办结、准确解释、公开答复,确保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三、回应解读情况
2017年回应解读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5次。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收到并办结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1份,已按申请人要求进行了公开和答复,未收取费用。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诉讼情况
2017年度我局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1件、行政诉讼案1件。
六、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为局行政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一个,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人员2人。
七、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打算
一是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因没有专职人员,由局办公室兼管,有时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
二是我局在网站内容更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内容更新不及时。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业务人员和全局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开展。强化信息队伍建设,提高网站内容更新频率,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018年1月8日